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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权威案例要旨】服食毒品后药性发作实施杀人行为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
【服食毒品后药性发作实施杀人行为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】[福州市人民检察院诉彭崧故意杀人案(《最高人民法院公报》2007年第7期)]行为人因吸毒后产生神志异常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,构成犯罪的,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。本案中,被告人曾经多次服食摇头丸,明知自己服药后会出现幻想症状,在明知自己吸食毒品后会产生短暂神志异常的情况下,因自愿服食毒品陷入神志异常状态而实施杀人行为的,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。
附:
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
第十八条【精神障碍与刑事责任】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,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,不负刑事责任,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;在必要的时候,由政府强制医疗。
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
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,应当负刑事责任,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
醉酒的人犯罪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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